一对一咨询
是否符合法律“善意取得第三人”和“出让人有重大过错”条款
基本情况:姐姐出钱给母亲买了一栋住房,并以母亲的名字办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。为防日后纠纷,母亲到公证处做了遗嘱公证,规定由姐姐一人继承。母亲在迁居到自购房屋时,将房子的产权证、土地证和遗嘱公证书交给了姐姐,后来姐姐又将此房以协议合同卖给了妹妹。协议合同中商定:遗嘱继承权也一并转移。妹妹清付款后,姐姐将产权证、土地证和遗嘱公证书一并转给了妹妹。妹妹一直住在哪里。母亲去世后也没有过户。前几天去过户,房管部门说:光凭遗嘱公证和协议书不能直接过户,要先办继承公证后过户给姐姐,再由姐姐办出让过户给你。如果现在去过户,假若姐姐反悔,我提起诉讼,是否符合法律中的“善意取得第三人”和“出让人有重大过错”条款?因为以前我并不知道遗嘱公证书是不能直接办证的,姐姐在继承过户前是无权卖房的。我通过诉讼要回的是房子还是协议标的等值违约经济赔偿?
地区:江西-九江 分类:民事法律-遗产继承 提问时间:2016-02-25 18:50:44
提问者:ASK1456104325ajv
 
马庆勇
马庆勇律师
上海 静安区
4000110148
你凭与姐姐的协议是可以主张相应权利的。
回答时间:2016-02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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